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11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砖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海英,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鲁0211民初67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933457元及利息。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等机构查询存款、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查明本院虽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冻结存款余额太少、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经合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