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4998号
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法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如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杰
被告:青岛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仲科
被告:***
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蓓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