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428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逯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05047693。
法定代表人:郝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春林,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港路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68568731N。
法定代表人:丁仲科,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22)鲁0211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5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664764.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211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申加庆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