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2743号
原告:青岛瑞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美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璞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瑞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美诚置业有限公司、济南璞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2023年3月6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青岛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损失。原告青岛瑞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瑞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瑞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原告已预交54515元,剩余47615元退还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瑞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丁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