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瑞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青岛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2672号 申请人:青岛瑞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东楼路同***苑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港路7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美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双珠路12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南璞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大道海尔绿城中央广场2号楼110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瑞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美诚置业有限公司、济南璞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4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美诚置业有限公司、济南璞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