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16785号
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东封村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PEA1D1Q。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昇,山东青大泽汇(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东封村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6856873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计376元,保全申请费400元,合计776元,由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