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4894号
原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70289939D。
法定代表人:周伦,经理。
被告:***,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尤加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中云办事处胶诸路兴峰商贸城院内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DHH5M5G。
法定代表人:孟阳,总经理。
被告:陈聚龙,男,198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超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陈家屯1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UWNL9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优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移风店镇龙湾头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QBAHF45。
法定代表人:徐以军,总经理。
被告:徐以军,男,197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尤加利物流有限公司、陈聚龙、青岛超翔物流有限公司、青岛优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徐以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少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