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12258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工业园内小行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周伦,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陈清明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龙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贾立超

书记员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