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12258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工业园内小行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周伦,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陈清明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龙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贾立超
书记员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