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5575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绥棱林业局林源区,现住青岛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宝明,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工业园内小行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70289939D。
法定代表人:周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喜,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伟伟
二〇二〇八月六日
书记员  高碧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