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诺方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芬,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英,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冠县东环路东侧济开发区杭州路)。
法定代表人:范兴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攀,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利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诺方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太原市利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5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诺方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诺方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3元减半收取696.5元,由上诉人山西诺方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凡利
审判员 陈正飞
审判员 于景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营营
书记员李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