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

德行电气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521民初1240号 原告:德行电气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道图强路1号智能生态城5幢1楼101-4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瑞安市湖岭镇丁车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德行电气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行公司)与被告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繁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 德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繁华公司支付德行公司合同款200225元、违约金39043元(以20022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未付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之日止),合计239268元。二、判令繁华公司支付德行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8500元。 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0日,德行公司与繁华公司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1份,由繁华公司向德行公司采购各类抗震支架并由德行公司负责安装,双方在合同中对产品规格、数量、金额、交货办法、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均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德行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供货和安装义务,但繁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合同款项。2022年1月5日经过双方对账,繁华公司尚欠德行公司合同款366300元,但经双方协商确定最终材料费欠款按280225元计,安装费欠款按70000元计,合计繁华公司尚欠德行公司350225元。对账后,繁华公司陆续向德行公司支付了共计150000元,尚欠德行公司200225元至今未能支付,故诉至法院。 繁华公司辩称:货款金额没有异议,违约金、律师代理费等我方不承担,且违约金过高。 德行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⑴2021年4月20日《工业产品购销合同》1份;⑵2022年12月10日《抗震支架产品对账单》1份;⑶《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律师代理费发票、转账凭证各1份,财产保全保险费发票、转账凭证各1份。 繁华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对德行公司提交的3组证据,经双方当庭质证,结合德行公司、繁华公司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德行公司提交的3组证据,均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能证明其主张,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20日,繁华公司与德行公司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1份,写明:“甲方(需方):繁华公司;乙方(供方):德行公司。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如因乙方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货物单据,甲方未能及时付款的,甲方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伍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直至**。第十四条其它:14.4.4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德行公司依约向繁华公司交付货物。 2021年12月10日,繁华公司向德行公司出具《抗震支架产品对账单》1份,写明:“货款欠款280225元,安装费欠款86075元。合计欠款366300元。”2022年1月5日,经过双方协商确认,繁华公司确定最终材料费欠款按280225元计,安装费欠款按70000元计,合计欠款350225元。 之后,繁华公司陆续支付货款150000元,尚欠德行公司货款200225元至今未付,德行公司催讨未果,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德行公司与繁华公司之间买卖抗震支架法律关系和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因繁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从而引起本案讼争,依法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故德行公司诉请繁华公司支付合同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合理部分、支付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德行公司诉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部分,理由不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德行电气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合同款200225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026.17元(以20022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6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月31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之后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被告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德行电气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和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德行电气科技(浙江)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7元减半收取2508.50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328.50元,原告德行电气科技(浙江)有限公司负担262.50元,被告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0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