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阜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阜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御道口村村民委员会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828执5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阜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围场镇伊逊路友联商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肖海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御道口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御道口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阜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御道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冀0828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御道口村村民委员会在围场县御道口镇政府农经站的2019年小区房租费,段麻沟萤石矿占地费2020年萤石矿承包费、房租费共计870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04×××63)。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