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1民初1312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被告:河北阜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91号西焦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肖海涛,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阜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庆园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