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阜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阜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黄土坎乡大墙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28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阜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承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路168号3-100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黄土坎乡大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墙村委会),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黄土坎乡大墙村。
法定代表人迟军,职务村主任。
关于阜承公司与大墙村委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8民初2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墙村委会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大墙村委会在黄土坎乡人民政府农经站(账户:)的存款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镇支行,账号:52×××4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