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宏茂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5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兴安路29号28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13号海辰办公写字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且已征得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