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5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兴安路29号28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13号海辰办公写字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且已征得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