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浉河支行与东方天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潢川县紫红花木草坪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3701号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浉河支行,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新华西路金杯花园41号楼门面房西1-2层。
负责人:唐喆,职务行长。
被告:东方天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3号楼2**3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潢川县紫红花木草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潢川县城关南城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三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潢川县卜塔集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女,汉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男,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女,汉族,1964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浉河支行与被告东方天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潢川县紫红花木草坪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三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浉河支行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浉河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浉河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2054.44元,减半收取31027.22元,由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浉河支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