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三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之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132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三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潢川县卜塔集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鼎之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恒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三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鼎之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3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解除原告河南省三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鼎之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的《中级职称委托代评协议》;二、被告河南鼎之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省三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8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3元,由被告河南鼎之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因河南鼎之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三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银行存款、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车辆。 三、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鼎之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对被执行人河南鼎之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鼎之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三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关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