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23865号
原告:河南省三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潢川县卜塔集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06757574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鼎之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恒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501MU7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三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鼎之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鼎之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中级职称委托代评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81000元合同款;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中级职称委托代评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有偿代理服务,被告协助原告公司九名工作人员办理市政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证书。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向被告支付了81000元服务费。截止合同约定的2020年3月28日,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实际价值的服务。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支付的相关费用。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推诿,无故拒不返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鼎之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中级职称委托代评协议》一份,约定:一、双方权利义务: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切必备材料、配合甲方做好中级工程师的申请、审批等工作,甲方负责将乙方相关资料交到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并保证证书的真实有效性和可用性,若证书在乙方提供完整资料后规定时间一年内未能拿到,甲方需20个工作日内退乙方相应费用。二、违约责任:3.若证书未办理下来,甲方需告知乙方其缘由,待扣除成本费2000元整,剩余已支付费用则如数退还。三、服务费用:此次代理申请报考项目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协助办理市政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证书9人,费用14000元/人,共计126000元整,支付方式:签订协议后,乙方应立即支付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81000元,剩款公示之日付清。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原、被告均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2019年3月29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账户转款81000元,摘要:九人中级工程师费用。
庭审中,原告称原告方至今未取得证书。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中级职称委托代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81000元,但被告没有按约定完成原告委托的代评事务,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请求解除涉案《中级职称委托代评协议》及退还已付款项81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南省三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鼎之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的《中级职称委托代评协议》;
二、被告河南鼎之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省三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8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3元,由被告河南鼎之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喜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