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三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孟州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8民终2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三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卜塔集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上诉人孟州市*****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三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河南省三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5月12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豫0883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孟州市*****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州市*****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州市*****村村民委员会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孟州市*****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为3365元,由上诉人孟州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成功 审 判 员 王 芳 代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