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03民初3522号
申请人:甘肃全季印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豫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能源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昕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甲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甘肃全季印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西安***源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南豫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能源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被申请人******能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淄博市昕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甘肃全季印象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请求依法继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续行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继续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续行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西安***源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南豫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能源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被申请人******能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淄博市昕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合计以100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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