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3执保600号
申请人:甘肃全季印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银三角华能大厦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富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路1号绿地之门D座110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豫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街道农业路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能源有限公司门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滨湖街24号1层。
负责人:***。
被执行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街道**西路17号观海国际4层B01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淄博市昕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126号甲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甘肃全季印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源贸易有限公司、河南豫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能源有限公司门眉山分公司、******能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甘肃全季印象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执行人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源贸易有限公司、河南豫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能源有限公司门眉山分公司、******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886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秦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源贸易有限公司、河南豫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能源有限公司门眉山分公司、******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存款100万元整。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