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宏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睿彭亮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豫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2民初9732号 原告:福州睿彭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环球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2PXEM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奥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院**楼****会信用代码:91410105341753107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睿彭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睿彭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