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217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七里营居委会5栋4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45923993K。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执行人:湖南五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路(市图书馆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60144970N。
法定代表人李治中,【职务】。
被执行人:李治中,男,【出生日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金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湖南五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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