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124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区望岳街道七里营居委会5栋4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4592399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吾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975734418。
法定代表人:胡正佑。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104民初54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区人民法院(2022)湘0104执1124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