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92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七里营居委会5栋4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45923993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将,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执行人***,女,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13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号立案执行。
2022年8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8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于2022年8月9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保全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于2022年8月19日扣划了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计174529.29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8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8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626768.42元(含执行费48185.83元),已执行到位174529.29元,尚有4452239.13元未执行到位,其中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在1554830.6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