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8163号
原告:云南锐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大渔片区***黄山坡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金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七里营居委会5栋406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锐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金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云南锐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锐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