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怀化市长盛峰商贸有限公司、湖南省金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财保33号 申请人:怀化市长盛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怀南钢材物流城2栋212-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55527186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芙蓉(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金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七里营居委会5栋4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45923993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怀化市长盛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金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750000元限额内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化市长盛峰商贸有限公司持相关证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金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怀化市长盛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向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冉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