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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5民初1452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 主要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