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5民初1452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
主要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