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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承建材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5民初1335号 申请人:山东建承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MA3MEKWB73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台儿庄区 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164640565J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 原告山东建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建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3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一宗。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7300000元的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建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3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一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