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民终17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鼎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业务顾问。
原审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声远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华阳路北段。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人民西路***村南。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声远建筑工程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枣***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交证据证实在一审期间已经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鉴定费用,一审法院认定其经催告未缴纳鉴定费,视为放弃鉴定权利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建筑工程总公司预交的117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莹
审判员 孙 晓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