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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05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申请人:***,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物一宗。申请人提供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物一宗。 二、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