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3民初11820号
原告:杭州澳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苑路43号2层21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钱清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娄宫。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澳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