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

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2)桂04民终75号
上诉人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兰公司)与被上诉人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21)桂0422民初3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米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本案一审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程序不当。一审法院并未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作出回应,属于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不做鉴定是为了驳回上诉人起诉。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起诉与建联公司起诉的1600号案的标的不同,不属重复起诉。本案与(2019)桂04民初106号案的诉请不同,也不属于重复诉讼。三、本案前诉的1600号案及(2019)桂04民初106号案处理结果均是驳回诉讼请求,是可以重复起诉或申诉的,只要有新的证据或法律另有规定可以再起诉,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是司法错误。
米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付其承建藤县国贸大厦·国贸中心二期土建、水电安装工程超额领取的工程款约3000万元。2.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藤县国贸大厦·国贸中心二期土建工程量及水电安装工程量和二期工程总造价作司法鉴定,确认工程量、工程造价。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等涉案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就原告米兰公司诉被告建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桂04民初106号判决,经广西区高院作出“本案按米兰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即(2019)桂04民初106号案(以下简称前诉)已经生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经查,前诉的当事人与本案相同,均为米兰公司与建联公司;(2)关于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的问题。本案中,米兰公司的诉讼标的是:判令被告退付其承建藤县国贸大厦·国贸中心二期土建、水电安装工程超额领取的工程款约3000万元;而前诉的诉讼标的是: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50446176元,该标的包括藤县国贸大厦·国贸中心一、二期土建工程及水电安装;即本案的诉讼标的包含在前诉之中,两案的诉讼标的存在重合;(3)关于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存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问题。本案中,米兰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建联公司退还超额领取二期土建、水电安装工程款,并申请对二期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而米兰公司在前诉中已经申请对二期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梧州中院在前诉中也准许了米兰公司这一申请,现米兰公司在本案中再次要求对二期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而其拟提交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与前诉中已经提交的鉴定材料基本一致,而前诉中梧州中院认定应由米兰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的“窝工记录材料及逾期支付工程款、涉及增加工程、延期工程以及其他隐蔽工程的相关资料”,米兰公司在本案中依然无法提供,因此,米兰公司在前诉已经主张二期工程造价的情况下,又在本案中再次主张,属于以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综上,米兰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复起诉的认定条件,应裁定驳回米兰公司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该院退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起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与(2019)桂04民初106号案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均是涉及藤县国贸大厦·国贸中心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引起的权利义务纠纷,上诉人主张建联公司退回超额领取工程款的诉请已经在前案处理,现上诉人起诉是认为前案驳回其诉请的处理错误,实质上目的是要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故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据此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任军审判员毛美美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