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

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广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05民初2666号
原告: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梧州市富民二路富东里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199130549K(5-1)。
法定代表人:贺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炳洪,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梧州市新兴珠宝路17号2号楼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N7RJK3G(1-1)。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原告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4元,减半收取计1772元,由原告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伍超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中梅
书 记 员 朱嘉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