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06民初594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被告:梧州市万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湖大道1号1号楼地层7、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08651339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梧州市建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富民二路富东里5号地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5374347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富民二路富东里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19913054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梧州市万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梧州市建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已庭外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韦 德 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贝 丽 珠 书 记 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