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

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4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一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富民二路富东里5号。
法定代表人贺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家发,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梧州市万秀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8年2月12日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调解违反了申请人自愿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书是由***偷盖公章所为,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代理行为明显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1、美景花苑西北侧、东北面及西南侧基坑支护工程、美景花苑3#—6#东南侧边坡治理工程未竣工验收,也并未进行结算。同时美景花苑5#、6#楼的工程进度款未经申请人盖章确认,况且申请人将位于蝶山二路15-1号地块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包括美景花苑5#、6#楼)转让给由被申请人出资成立的梧州市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受让行为未支付任何对价,现申请人还要支付巨额工程款给被申请人是明显不公平的。2、工程款高于市场价1000多万元且被申请人承建的美景花苑3#—6#东南侧边坡治理工程因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的停工损失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该工程尚未完工,就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是违反约定的。三、原审调解在程序上违法。对于被申请人增加???诉讼请求并未给申请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综上所述,请求本院:一、依法撤销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二、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一、被答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授权内容包括和解及代签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未签署不影响授权委托书效力;二、《授权委托书》生效并具有对外公示效力,被答辩人主张《民事调解书》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被答辩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纠纷,与本案无关;三、(2014)龙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不符合可以申请再审的条件且已经超过申请再审期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认为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内容及调解程序违法,但其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并且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梧州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毛美美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效力等级法律
公布日期1991.04.09时效性已被修订
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效力等级法律
公布日期1991.04.09时效性已被修订
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