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406执371号
***、陈**、***、***、***、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4民终1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履行的义务为: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陈**、***、***支付劳务报酬5,330元;2.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一直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3年5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应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自动将案款5,405元转账至本院,扣除50元执行费后,将5,35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陈**、***、***,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桂04民终16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华法官联系电话:0774-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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