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明光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鼓楼区江东新区建设菅理委员会征地拆迁服务中心与被告南京明光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9384号
原告:南京市鼓楼区江东新区建设菅理委员会征地拆迁服务中心,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林海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武,江苏孙华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莉,江苏孙华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明光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市鼓楼区江东新区建设菅理委员会征地拆迁服务中心诉被告南京明光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市鼓楼区江东新区建设菅理委员会征地拆迁服务中心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鼓楼区江东新区建设菅理委员会征地拆迁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原告南京市鼓楼区江东新区建设菅理委员会征地拆迁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张广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