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8750号之一
原告:商丘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与环保路交叉口北归德华府售楼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9828689L。
法定代表人:陈思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青,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559号6、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82204894A。
法定代表人:张宏卫,职务:总经理。
原告商丘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商丘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商丘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商丘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孔令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