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

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8845号
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559号6、10幢。
法定代表人:张宏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领、王磊(实习),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勇,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计411元,由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永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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