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

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1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559号6、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82204894A
法定代表人:张宏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刚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4376764J
法定代表人:冯建波。
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0202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货款110481元及利息(利息以110481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7元,由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承担181元,被告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23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浦发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112038.00元,因其账户对公活期保证金账户,无法扣划,已向申请人告知。被执行人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无证券、无网络资金。
三、通过传统查控,2021年9月22日,前往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和土地。
四、2021年12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2021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万朝阳
审判员  李一文
审判员  田小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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