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

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三门峡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3167号
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
法定代表人:张宏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领、王磊(实习),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v>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洪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