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81民初626号
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559号6、10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82204894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010642954。(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2110368169。(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海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南环路与***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4573H2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海义置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海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原告以双方以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州海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