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7454号
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82204894A。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559号6、10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53000元及利息3222(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4日;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晢计算至2021年12月14日),共计56222元判令被告支付从2021年12月-14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78元,由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