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

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陕0503民初25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新文
书记员  薛 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