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灞民初字第0265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豁口村1组,现住该村1组104号。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灞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豁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安保,男,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16号含光雨露花园1号楼2门0911号。
被告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纺渭路西邻高速入口。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8月6日出生,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现住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高科绿水东城6号楼2单元18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选择另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3010元,另3010元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徐严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