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仲字第0026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新雁水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新雁水泥品有限公司工业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3)第59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人民币72000元及利息8000元、仲裁费4823元。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新雁水泥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99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刚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