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

陕西钢信钢铁有限公司与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灞执字第0116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钢信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钢信钢铁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金18024.48元,支付案件费279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钢信钢铁有限公司支付现金45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放弃索要,双方之间再无任何纠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