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未执字第0044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西安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未民二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1122.75元。执行中,于2014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西安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6月10日被执行人西安三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峰
执行员*瑜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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