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富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天富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0民辖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全友,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天富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童国栋,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天富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3民初14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商丘市××北路××号,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请求支付款项,并不涉及不动产,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为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3民初141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当事人所签订的《空港新城C07-2中央空调水源(实验)井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许昌市××路与魏××道交叉口东南角,位于建安区人民法院辖区,而本案亦系基于该项工程而产生的纠纷,故应由建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文慧
审 判 员  朱耀宇
代理审判员  肖 洁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陶旻旼